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根据和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03〕2号)等有关规定,(...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内容隐藏,请先注册或登录...),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
第三条 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参保人员的确定和医疗保险费的筹措、缴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具体医疗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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