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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查总结[VIP]

发布时间:2009-1-1文章大小:5744字节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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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在此之前,(...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多年来,(...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这种观点同79年刑法的规定有关,(...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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