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各部门,湖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土家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和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主要负责人要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严格审查把关。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