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总结[VIP]

发布时间:2008-3-30文章大小:1645字节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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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家审计

奥地利法律给予国家审计以充分的地位、职权。审计纳入国家大法管理,审计是国家权力的组成之一,受国家宪法保护。如在奥地利联邦宪法中专门设置了“联邦审计法”一章。规定国家的审计法院独立于联邦和州,直接向国家议会报告工作,对国家议会负责。审计法院具有很大权限,凡使用联邦资金的所有机构,包括部门和由联邦机构经营的基金组织、联邦经营或与其他法人实体共同经营、联邦投资占50%以上的企业,均在审计法院审计之列。

奥地利审计活动的基本理念是对权力的监督,是联邦宪法赋予国家的公权与公信的象征。这使审计成为一种独立于执行权力机构的力量,既具有很大的行为能力,又具有充分的震慑力。

奥地利设国家审计法院,最高负责人是院长,由国家议会产生,相当于的部长。审计法院的各级官员相当于的公务员,均必须是受过高等教育,具有法律、财经、工科等多种教育背景的人才,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学习背景。

审计法院根据不同的专业组成不同的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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