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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共同处置擅自买卖法律不认[VIP]

发布时间:2008-2-29文章大小:1743字节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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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发展,房屋买卖活动越来越频繁,房屋买卖纠纷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这些纠纷,许多是起因于房屋质量、购房价款、过户手续等问题,同时也有不少是由于房屋的共有性质而产生。今天,本版特别选登法院近期宣判的四则案例,希望引起人们的注意,尽量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合伙人私卖店铺

涉讼后被判无效

2月25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汪强与被告李荣花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汪强与原告张火旺是一家建材店铺的合伙经营者,两人按份各享有店铺一半的产权。2007年9月16日,汪强在没有通知张火旺的情况下,与李荣花签订一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将自己所享有的店铺的一半产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荣花。事后,因李荣花要求与张火旺共同经营店铺,张火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汪强与李荣花之间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强作为店铺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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