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收到你科《关于协助调处住宅用地纠纷的函》后,我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汇报,并于9月28日会同镇村委会联系到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调解,但未能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请市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与的关系
经调查,台湾人(男)与现住镇的(女)于1999年认识,2002年初于该住宅同居,同年12月共同生育一小孩,2003年两人分手并开始发生纠纷,2004年春节搬出该房屋,仍然于该房屋经营贸易有限公司至今。
二、关于房屋土地来源及建设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宅基地最初是由村委会安排给本村村民使用,于1998年向国土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于网.网,帮您找文章]但因生活困难无资金建设,于是在村村民的介绍下,于2000年6月将该地基以万元转让给和,协议受让方为。至于究竟是谁付的转让款,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