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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王女士有义务替前夫还这一笔借款吗?[VIP]

发布时间:2008-12-10文章大小:1222字节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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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女士和蔡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蔡某沾染上赌博恶习,(...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蔡某瞒着王女士向刘某借款共计5万余元。最后,(...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遂与其离婚。时隔不久,(...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声称其前夫蔡某在他们离婚前借了他5万块钱至今未还,(...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自己已经与蔡某离婚,(...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钱是在他们离婚前借的,(...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王女士有义务替蔡某还钱。请问律师:王女士有义务替前夫还这一笔借款吗?

答:本案的焦点是对蔡某所欠5万元债务性质的认定,(...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内容隐藏,请先注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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