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和掌握全县农村村级组织发生的重要情况,不断增强乡镇抓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全县基层建设工作,确保以党支部农村基层组织发挥应有的战斗堡垒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党支部、村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必须在3日内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跟踪督查。
一、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村党支部、村委会主任空缺的;
二、村两委班子因集体或班子主要成员发生重大问题,造成班子瘫痪,出现无人管事的;
三、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任由于其它非正当理由造成一个月以上没有履行职责的;
四、村党支部或村委会班子主要成员因各类问题受到立案查处的;
五、因支部工作不力,造成干群矛盾激化,可能出现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三条村级组织出现以上重要情况之一的,乡镇要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