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凡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在中国履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定要遵守法律,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同订立地和履行地都在国外,也要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以备他方违约时有证可查。在发生争议时用《公约》规则保护自己。
第二,不认真调查和分析我方的履约能力就匆匆与之订立合同,当发现我方履约有限时,已为时过晚,构成了违约,使我方遭受赔偿追索。履约能力在我方出口交易中表现为能否按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货物;在进口贸易中则表现为能否按规定领受货物和支付货款。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实行无过错原则,即违约方尽管导致违约时主观上无过错责任但行为已造成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是符合免责的条件。
针对此情况,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对合同标的履行可能性做充分调查分析,有九成把握后才与之签订合同,以出口贸易来说,我方应对出口标的物的货源供应,货源的实有产量有充分的了解,确实是市场上有把握供应的商品,或者这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