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文程序和标准
(一)目的
通过制订公文办理标准,规范办文、发文程序,提高办文、发文的效率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
(1)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请示、报告件的处理。
(2)上级来文、批示及平级、不相隶属单位来函的处理。
(3)县安监局业务范围内文件的制发。
(4)其他文件的办理。
2.县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
(1)各乡镇人民,县直各办、局,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请示、报告件的处理。
(2)上级来文、批示及平级、不相隶属单位来函的处理。
(3)办公室业务范围内文件的制发。
(4)其他文件的办理。
(三)职责
1、县安监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对公文办理工作负总责,副局长协助分管。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