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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公安刑事预审必要性的探讨[VIP]

发布时间:2006-11-29文章大小:1750字节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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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包含了在立案、侦察等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一、问题、案例在现实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预审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不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是监督环节的一大漏洞,有碍于对刑事案件准确定性和公正判断。以往多年的一些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此。公、检、法一同办错案,也就不奇怪了。因为最初的错,才导致了最终的错。有的公安人员为了完成某些指标、任务、创收等目的,采取非法、等手段,造成了一些本不该的冤案。有的为了某些利益,擅自放走一些犯了法的人,此时,正是因为缺乏权力的制约、监督,结果可能执法者违法却无人知晓。笔者认为主要审讯嫌疑人的过程是个关键,即无另外的司法机关到场监督又无律师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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