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院的基层组织,是学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在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努力要贯彻执行、政策,认真落实学院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外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党支部分为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和机关部门联合党支部、离退休教工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等。凡有正式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支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简称会)。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大会选举产生,设党支部、组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