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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总厂分厂该谁受罚》之我见

阅《总厂分厂该谁受罚》之我见

时间:2007-12-11 10:35:3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阅《总厂分厂该谁受罚》之我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年第一期刊登的《总厂分厂该谁受罚》一文,记述了某县化肥总厂复混肥分厂生产不合格复混肥案,本案中由于复混肥分厂没有法人营业执照,没有法人资格,使用的生产许可证为总厂获证编号,双方之间是承包关系,生产经营复混肥由分厂自主决定,总厂同意分厂使用其复混肥生产许可证,分厂每年向总厂交纳费用合同约定,承包期内的产品质量问题均由分厂自行负责处理,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是该处罚总厂还是该处罚分厂,出现分歧。本人觉得本案的违法单位应该以县化肥总厂作为处罚对象有以下几点理由:1、该县化肥总厂具备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案件在进行复混肥许可证审查时,对复混肥分厂的生产设备案件和化验设备,作为许可证现场考核审查时必备项目,一起纳入该复混肥许可证的审查之中,获证企业是该项化肥总厂而不是该复混肥分厂,换而言之,复混肥分厂的一系列符合的条件只是该总厂通过验收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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