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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亦不得侵权

公益广告亦不得侵权

时间:2008-8-7 23:06: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2003年2月,宋先生偶然发现某地一幅大型广告中的图片与其在8年前拍摄的某地夜景照片如出一辙。宋先生遂与广告制作者某公司交涉,但并未得到答复,宋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查明,某公司受区有关行政部门指派,在某地环境较差的临时建筑上制作一些图片广告,用以美化环境,图片的具体内容是由该公司从互联网上下载,没有支付过费用。2003年元宵节过后,这些图片广告已全部拆除。法院审理认定宋先生是该摄影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宋先生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广告制作者某公司赔偿宋先生经济损失5000元,并用书面形式向宋先生赔礼道歉。本案中某公司的广告行为虽然并未取得任何收益,但公益宣传不能成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合法理由。图片广告中经常会出现使用他人所拍摄的照片的情况,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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