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时间:2007-12-10 16:07:4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公益广告活动,发挥公益广告主阵地作用,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广告法》、《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公益广告名义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设置的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户外公益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发布者名称。公益广告不得夹带发布商业广告。第四条户外公益广告实行归口管理。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批。市委宣传部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的归口管理、总体协调和内容审查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第五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户外公益广告,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颁发《户外公益广告登...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