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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学校(民办)提供贷款担保的法律审查意见

关于XX学校(民办)提供贷款担保的法律审查意见

时间:2006-11-28 17:43:1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学校(民办)的法律定位2003年9月1日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学校(民办)属于公益性质单位。从该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以及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民办教育不属于事业单位。二、担保法律关于学校担保的规定《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学校不能作为担保人:(一)以公益为目的;(二)属于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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