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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的条例

时间:2015-7-29 8:13: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1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2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3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4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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