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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分则4

刑法重点法条分则4

时间:2008-1-9 8:33:5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法条】《刑法》第240、35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25日《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8日《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重要的罪名是强奸罪(注意上述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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