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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中的三重问题:概念体系与语词还原4

物权行为中的三重问题:概念体系与语词还原4

时间:2007-12-22 11:57:38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其次,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认识。依据赫克的分析,在破产程序(强制执行程序,下同)中,因为不当得利是一种债权,所以出卖人不能直接取回原物,而只能像其他债权人一样,进入破产程序请求债权清偿。这有损于出卖人的利益。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如果我们强调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那么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如何保护?按照大陆法系的债权、物权理论,债权是平等的,何以出卖人对买受人的债权能够转化为具有优先效力的物权?其他债权人(比如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就不能优先保护?仅仅因为债权的标的物不同就区别保护?其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按照大陆法的规定,不当得利返还的是原物或者原物的变体(如损害赔偿,基于该物产生的价值等,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18条)。按照这一规则,如果原物存在,出卖人是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此时,出卖人的这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实际上是一样的。如果原物不存在,出卖人当然只能请求物的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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