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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抢劫罪及停止形态、累犯

盗窃罪、抢劫罪及停止形态、累犯

时间:2008-3-25 9:46:4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被告人:刘某,男,30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无职业,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桥东里外贸楼62号。199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6月刑满释放。被告人:景某,男,25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原系秦皇岛市第二运输公司汽车一队司机,住秦皇岛海港区东光里56号。1995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8年7月解除劳动教养,2000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2000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告人景某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山海关牌香烟1150条,在倒卖时被某工商行政管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刘某尚未卖出的假山海关牌香烟300条、赃款14500元以及运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万元,责令刘某于月底前交清罚款。刘某拒交罚款,并与景某预谋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开回来。同年9月24日晚12时许,刘某携带尖刀、手拷与景某一起翻墙进入某工商行政管理所院内。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二人经商量,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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