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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

时间:2006-11-29 9:14:2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挪用公款罪是现行《刑法》中一个颇受争议的罪名,而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则是关于“归个人使用”认定的问题。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二次的司法解释中对该问题作出解释之后,立法机关于2002年4月28日又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并未能使争论得以平息。一、历次解释的评析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97《刑法》实施后,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了解释。内容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在该条第二款又作进一步解释,“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于该解释,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的问题及批评意见。一是在挪用公款罪中将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列入个人范畴,是对这些企业的歧视,违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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