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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现阶段事实婚姻、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审理之易难点

谈谈现阶段事实婚姻、解除非法同居案件审理之易难点

时间:2006-11-29 9:52:3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但《意见》第6条提出“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对调解和好的事实婚姻,在审判实践中不存有矛盾。对调解不能和好的事实婚姻,却很难操作。现从二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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