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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判研究

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判研究

时间:2006-11-29 9:56:0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简称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通过调查和调解工作,最后对土地林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应作为确权案件来审理。《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湖北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的土地林地行政案件一直排在行政案件的第一位。据统计,最近几年的比例在宜昌市各法院中占前位;在湖北省山区县(市)法院中亦占前列。2001年共受理各类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15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43%;2002年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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