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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检查若干问题的情况说明

关于财税检查若干问题的情况说明

时间:2006-11-28 17:43:1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事实部分(一)偷漏房产税(1)宝社抵债房产金额核定有误,县水泥厂抵债房屋及机器设备涉及全辖7个信用社,其房产价值按照债权金额大小由各信用社平均所有,宝社债权金额仅为各社总债权金额的三分之一,相应仅可得房产评估价值630万元的三分之一。此外,宝社抵债资产入帐总金额为500多万元,以超出入帐金额的63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当。(2)联社出租房屋最终并未取得租赁收入,即为无租出租房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应由使用人代缴。况且联社的全部房屋,营业部已按房产价值统一纳税,不应按照出租收入重复缴纳房产税。(3)宝、城关和大信用社房屋均系抵债资产,依法不应当缴纳房产税:1、国家税收法律中没有针对抵债房屋应缴纳房产税的明确规定;2、根据房产税条例的规定,应税房屋应限于正在使用的房屋,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均闲置,并未投入使用,不属于征税对象;3、从国税发[2003]89号文来看,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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