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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

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

时间:2006-11-29 10:24:2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实践已充分证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1998年10月14日《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截止2000年底,已有98%左右的村组开展了延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2]显然,第二轮承包工作已基本完成。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领域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势必引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截止2001年上半年,据初步调查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453.3万多公顷,占农户承包地面积的5%左右,比2000年底的统计调查数增加4个百分点。流转面积超过13.3万公顷的省份有14个,主要集中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区和西南区的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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