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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职责

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职责

时间:2014-7-13 6:23:0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镇(乡)、街道办和居民、村民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有关执法监管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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