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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督办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督办工作条例

时间:2007-2-25 12:09:0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迅速、准确、无误地传达贯彻领导批示和上级有关指示。二、标准:对已列入的督查件,一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二要保证在期限内圆满完成任务。三、范围:1、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信件、查办件;2、领导同志所作指示或在文件中批示要结果的事项;3、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我区有关工作的重要批评和建议;4、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四、程序:(一)立项。凡是上级机关、区领导同志的批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承办的意见,须经办公室领导审定后可立项。(二)拟办。凡收到上级机关转来或本级领导同志批示的督查事项后,均应编号登记,标明来件机关、文号、日期、内容摘要、领导批示的意见、承办单位、转办时间、转办文号、办结时间、附送的文件和材料。(三)承办。1、转办:经领导批准的督查事项,由督办人员填好督办单,并附原件或复印件转给承办单位办理。2、协办:督查事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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