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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时间:2008-10-19 20:18:2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局 长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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