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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

时间:2006-11-29 9:11:28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世界农业发展史表明,农村合作经济不仅构成了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发展所依赖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基础,而且事实上已成为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标志。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现在提出了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最广泛发动农民主动参与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创新性地建立高效的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实现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突破性发展。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组织大多数是在对旧体制内部修补性的改良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中,行业协会、农村基层组织、农技站、基层供销社都是基层组织,这种介入农村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环节的组织模式,由于沉重的“制度遗产”,再加上产权不清,组织机构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确等情况,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面表现得并不得力,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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