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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时间:2006-11-30 11:30:3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重点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四条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方应当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第五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二、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三、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四、价款或酬金;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验收标准和方法;七、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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