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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从一案例谈雇佣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时间:2008-1-9 8:33:4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案情:原告刘某家住镇雄县仁和镇中学旁,2004年农历3月23日,仁和中学请刘某挖土,每天付给十五元工资。原告在挖土时为了省力,从地埂脚将土挖空,使土自行塌落,以减少劳动时间(俗称“挖神仙土”),该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均提醒刘某这样做不安全,刘某置之不理。3月27日,不幸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刘某被“神仙土”砸伤,住进医院,共花去医疗费用15920.30元。2005年底,仁和中学并入坡头中学,领导随之调动,刘某受伤一事经多次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坡头中学赔偿医疗等费用70080元。审判:审理中,原告刘某坚持认为,其与坡头中学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被告则认为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刘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要件,原告刘某与被告坡头中学之间的关系为临时雇佣合同关系;坡头中学对其雇佣人员在作业时受到伤害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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