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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间:2008-3-31 9:37:2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贯彻根据新形势条件下重新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服务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1)43号],现就有关市外在沪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职业技能鉴定1、经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以取得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书》。《职业资格证书》共分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可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已经具备一定技能,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二、技术工人引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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