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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状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状

时间:2005-5-31 15:17: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现代化的顺利进行,按照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特签订如下责任状:一、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不准出租。二、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人每月须对出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承租人在使用承租房时,不准乱接电线或偷电,不准超负荷用电,出门要做到关水、关电、关煤气、关门,对老化的电源线要及时更换,不使用已坏的电器、家电。五、承租人在使用承租房期间,经常进行消防自查(用电、用火、用气),同时必须接受和配合派出所民警和居委会的同志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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