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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08-9-23 14:16:3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按照部门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把关、一把手总负责制。第四条依法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二)细化本机关可以公开、不得公开的具体信息;(三)负责本机关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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