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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时间:2009-2-9 1:04:4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县人民法院: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5.19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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