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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的理念贯穿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

如何用法的理念贯穿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

时间:2006-11-29 21:37:2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种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严格依法行政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牟新生署长在全国海关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强海关法制工作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海关工作新方针的必然要求”、“海关的一切工作都要用法的理念贯穿全过程”,结合这一讲话精神和自身工作实践,笔者试就海关执法中应该树立和坚持什么样的法律理念、如何将法律理念贯穿到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等问题做一浅显的分析、论证。一、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摒弃传统落后观念(一)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培养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法律至上的观念强调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是社会主体将法律视为一切行动的依据和指南的社会意识。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他的著作《宪政精义》中指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机构、任何人,都只能是法律的臣民,只能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治理。”法律是一个社会维持其有序状态的最强有力的保障,时至今日,法律已不仅仅是单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成为其实现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具有了正义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构成法律的行为规则总和通过对安全、平等、自由等社会公众所普遍追求的正义价值的综合体现而在最广泛的社会主体范围内都具有可接受性、可赞同性和可遵守性。这种情况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一切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就是对社会正义秩序的维护、对个体正义追求的尊重、对其他社会主体的尊重。而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执法秩序就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实施执法行为,维护正当、合法的执法秩序,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才能确保其行政行为不致于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那种按照个人好恶、个人意志随意执法的行为是践踏法律、践踏社会正义、践踏其他社会主体权益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指责的。(二)树立人民主权思想,摆正自身的位置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拥有者,这一法律理念早已被写入了我国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以民主的形式创设出包括海关法在内的各种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并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了包括海关在内的各级行政机关,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赋予了所设置的行政机关,以期通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来实现使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维护的目的。由此可见,任何行政机关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都应该忠实于人民,忠实于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法律,任何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都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都应该为人民负责。海关关员也应该树立这种人民主权的法律理念和公仆意识,明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海关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树立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平衡的观念树立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平衡的观念,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要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公民的私权利,不能以牺牲公民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行政权力。在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大的行政权力面前,公民权利处于弱势地位,极容易受到侵害。这种情况下,海关的行政执法必须做到:1、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随意限制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规定管理相对人的义务。2、在实施执法活动的过程中,海关还肩负着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海关应该在人民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依法行政,平衡每一个经济实体与国家、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正维护这三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二、用法的理念贯穿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用法的理念贯穿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要求海关始终将上述现代法律理念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并贯彻落实于全部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贯彻落实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按法律规定办事,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原则实施行政行为。(一)海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合法原则1、行政职权法定即海关的监管、查缉走私等行政职权都是由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海关的行政职权是海关施行一切行政行为的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没有法律或法规的设定,海关就没有相应行动的自由。”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不合法产生的行政职权不能构成合法行政的基础。2、海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行政法律规范(1)实体合法,即海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无论是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设定其应该履行的义务,都必须符合实体法律的规定。海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公民行为之间的最大差别就是: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公民都可得而为之,但海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却必须于法有据,必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海关才可依法为之,否则,就不得为之,这就要求海关的任何一项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前,某些海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特殊优惠政策”,脱离法律采取“法外施恩”等现象,排除执法腐败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认识不深、执行不严。(2)程序合法,即海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步骤和时限进行。程序合法是结果公正的实现途径,也是防止行政侵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防火墙”。目前,在海关的执法活动中,某些关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就算完成了行政行为的目标,殊不知,没有合法的程序,实体合法便失去了依托,难以想象,剥夺了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申辩权、诉讼权等程序权利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是符合实体法律规定的。3、海关违法行政行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原则海关违法行政行为,无论是违反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亦或是超越法定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约束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而同时,基于这种违法行政行为,海关还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赔偿等法律责任,这也是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的体现。(二)海关的行政行为还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海关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海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上。海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海关在法律没有详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处理有关事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力。任何行政法律法规都不可能穷尽所有行政事务的所有方面和细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行政的继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应该和必要的,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现代行政法治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和目的、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平公正等法律正义。海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但在当前的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仍数见不鲜,如某些海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畸轻畸重问题,某些海关视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好坏而“区别对待”等问题都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属不当行政行为,势必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在海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标准,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非常必要的。(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施行“阳光行政”坚持这一原则,就要求海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将执法的依据、内容、程序、结果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将一切执法活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不仅有利于杜绝执法腐败的滋生,更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使管理相对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预期,提高行政行为的被接受程度,同时,还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和预警功能,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自律。虽然目前海关系统正在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但政务公开的范围不广、力度不大,社会效果还不明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海关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变得更加重要和迫切。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施行“阳光行政”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海关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三、提高全体海关关员的法律素质,锻造一支精通法律和海关业务的专家型法制队伍,是用法的理念贯穿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的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任何法律、法规的实行都需要人来完成,海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就是通过每一位海关关员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海关关员法律意识的强弱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海关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这里要纠正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关员一提到依法行政就认为应该是海关法制、调查或侦查部门的事情,自己所从事的通关、查验等业务跟依法行政没有关系,这种认识是极其狭隘和错误的,海关开展的所有业务都是海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我们应该树立大法制的观念,清醒的认识到我们所从事的任何一项具体的业务都是在代表海关、代表国家行使人民所赋予的行政权力,都应该依法为之。因此,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律教育活动,设置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学习制度,使全体海关关员都熟知与海关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切实提高其法律素质,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海关的各项执法活动依法有序的进行。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要求每一位海关关员都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在普遍提高全体海关关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培养造就一支精通海关法律和业务、富有法治精神的海关法律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海关决策中的法律咨询、论证和辅助决策的作用,并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机制和制度确定下来。能否用法的理念贯穿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事关海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成败,我们应该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要将法律意识融入血液,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全面地推进海关法制化工作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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