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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犯罪中止”

谈“犯罪中止”

时间:2008-3-25 9:46:46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中止的时间条件:在犯罪的过程中。1.犯罪的过程通常包括三种情形:(1)准备过程(2)实行过程(3)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在第三种情形下,行为实施终了,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及时、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依然成立中止。2.犯罪中止的几个注意事项(1)如果犯罪既遂了,即客体已经遭到实际的破坏了,不可能退回到未完成状态,就不可能成立中止。所以犯罪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都属于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只能是酌定的情节,不是犯罪中止。如绑架人质后,又后悔了,主动释放人质的,也不成立中止。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中途主动释放的,也认为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也不成立中止。例如,甲拐了一个儿童,四处寻找买家,结果一个多星期都没找到合适的买家,后来又把孩子主动送回家,这种情况也被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最近有一个案例,三个农民从昆明引诱三个小学生到乡下,给孩子的父母打电话勒索15万赎金。后来小孩与绑匪产生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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