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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

谈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

时间:2006-11-29 9:52:0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在《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关部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做法。企业购置防伪税控设备时,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额,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第一种做法:借:管理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第二种做法:借: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同时,税前一次性列支折旧费用。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对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做法是企业直接将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价款计入管理费用,但笔者认为,企业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属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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