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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企业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广州市工业企业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时间:2008-10-19 20:15:4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工业企业设备事故的处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设备事故是指工业企业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行为或事件。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市统一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20万元的。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划分标准,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设备事故处理。第五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按本规定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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