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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14-7-6 13:05:2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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