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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不辞而别”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加强“不辞而别”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时间:2007-12-28 15:23:3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加加强“不辞而别”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是纳税人的“身份证”,是纳税人涉税事项的重要证件。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但我们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常常碰到有的纳税人经营失败。他们为了逃避债务,少缴税费,往往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就一走了之,或在办理注销过程中被查出问题后“自然蒸发”。如果对这些“不辞而别”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的追究手段,就会导致税源的大量流失而个人腰包“膨胀”。首先,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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