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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财权的确立及预算法的完善

论地方财权的确立及预算法的完善

时间:2007-12-22 10:52:3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摘要】之间的事权划分,要求相应划分财权,以获得足够的财力履行各级承担的职责。我国当前地方财权过小,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必须进行相关调整。研究表明,根据公共商品的受益范围、受益时限,以及公共商品提供成本补偿方式的效率选择,地方财权应包括税权、费权与债权。但在赋予地方财权的同时,必须通过预算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增强约束和制衡力量。【关键词】事权 财权 税权 费权 债权 预算法【正文】所谓地方财权,是指地方依法对资金拥有的占有权、支配权与使用权。其中,占居主导地位的财权是对资金的依法占有权。它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授予地方以一定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权力二是地方依法占有既有财政资金的权力。本文所进行的研究侧重前者。最值得信赖的写作平台一般来说,财权越大,一定时期可供支配和使用的资金就越多,而后者通常被称为财力。显然,财权往往是与财力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国财权在之间的分配,最基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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