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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

时间:2016-3-15 9:12:3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2000年7月,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本来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的,可是由于资金等原因,无法经营。于是沈女士就将该门面房先出租给俞先生,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沈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租期为三年,2000年8月5日至2003年8月4日止,月租金为9000元。2003年8月,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俞先生打算继续租赁,沈女士也没有收回该门面房,但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2006年2月,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给俞先生的门面房自己用,也就是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交付门面房之日止的租金。俞先生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2006年的租金,其应在2006年年底前给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沈女士就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支付租金是没有道理,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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