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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时间:2008-10-17 9:29:5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1975年参加工作的徐丽,2000年因所在单位产权转让,徐丽随其他职工整体转入该市另一公司继续工作。此时,46岁的徐丽已连续工龄28年,本企业工龄16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2001年该公司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徐丽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公司仍与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3年10月31日。2003年10月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徐丽再次向公司书面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2003年10月31日,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徐丽的劳动合同,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徐丽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公司决定,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由公司支付因终止劳动合同给其所造成的工资损失。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为了保护老职工的权益,《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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