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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时间:2010-1-28 11:15:5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堵塞漏洞,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供给的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第三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单位推荐、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确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每年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一次。第四条凡纳入定点维修管理范围的单位车辆均应在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企业进行维修保养。第五条定点维修厂家维修期限为一年。第六条维修合同期满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履约情况进行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第七条维修程序一、本地维修程序1、单次维修项目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车辆,由送修单位填写《正宁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附件一),经车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自主选择定点维修厂家起先维修。2、单次维修预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大修)的车辆,在维修前必须先进行入厂检验。入厂检验由车属单位、维修厂家、采购中心三方共同参与,分析判断故障原因,确定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预算金额。并由送修单位填写《正宁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经车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政府采购中心认可后,方可进行维修。二、非定点维修及异地维修程序1、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车辆,由车属单位填写《正宁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非定点维护申请表》(附件二)报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确认定点维修厂家无法修理后,可批准到非定点厂家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单位分管领导在维修清单及发票签字,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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