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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岗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签下岗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时间:2008-10-17 9:28:2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问:我是某机械厂正式职工,爱人已待岗四年,女儿患先天性心脏病。我自2004年元月待岗在家至今一直领不到待岗工资,生活十分困难。上个月我找劳资科,劳资科长说:“上级来了文件,要先签下岗协议,再发待岗工资。”我说:“签协议与发工资是两码事”科长说:“不签下岗协议,就不发给你待岗工资”为了领到工资,我不得不在下岗协议上签了字,并注明:“签名不是我自愿的。”厂长见到这份我签了名的下岗协议,拒不同意加盖单位公章。我仍然领不到工资。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所在单位无故拖欠你的工资,侵犯了你的劳动报酬权,你可向劳动局监察科举报,也可从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请求补发你应得工贤,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服仲裁裁决,还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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