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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中请书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中请书

时间:2006-11-29 9:17:26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里的债务指到期债务,未到期债务,即使超过其资产,债权人也不得申请债务人破产。清偿,指对:债务的全部偿还,而非部分偿还。无力清偿,指债务人毫无清偿能力,既无经济能力,也无信用能力,也不存在取得担保的可能性。因此,上述条件既是在法律上宣告企业破产的前提,也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前提。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元力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或者企业清算,向该企业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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