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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时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企业破产时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几点思考

时间:2007-11-19 8:56:0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异常激烈,因而企业的破产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企业破产时,其保证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却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十分重要的问题。旨在对企业破产时其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方面的一些问题作几点思考。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替企业还债后(事后)行使追尝权它指的是企业作为债务人在无法偿还自己的到期债务(比如已到期的银行贷款或者向其它单位或个人借的款)时,作为企业的保证人替企业还了债,即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对被保证人(即该企业)行使追债权(也即向该企业索要自己曾替它偿还的债务),而当该企业自己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被法院受理后,对于保证人而言,行使追债权的途径就只有一条,即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来获得清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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