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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时间:2006-11-30 11:28:1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1993年4月12日令第110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待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第三条 待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二章 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二)待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三)财政补贴。第五条 企业按照全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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