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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的主要违法情形及对策

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的主要违法情形及对策

时间:2010-1-14 18:50:56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医疗器械种类繁多,用途广泛,是人民群众治病保健所必须。使用时,能否保证其安全有效,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几年来,医疗器械使用不良报告不断增多,违法违规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时有所见。所以,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器械使用者的法律意识,规范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显得日益紧迫和重要。现在,各级医院、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是使用医疗器械的主力军。经过调研发现,这些单位的相关人员虽然非常注重医学、药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但是,对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却知之甚少,难以较好地做到合法使用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更好地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器械使用的主要违法情形现在,相关部门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医疗器械市场越来越规范,但是,无庸讳言,假冒、非法的医疗器械依然偶有所见,使用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几下几类: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已经过期,但是使用单位仍然在使用。例如:2007年6月8日,执法人员在某医院仓库检查时发现库存的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有效期至2007年5月10日。该医院医疗器械出库单显示:5月20日保健科领取上述手套10袋。执法人员到该保健科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手套已经使用6袋,库存4袋。本案中,该医院使用的手套已经过期。这种使用过期器械的行为就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二使用假冒的医疗器械。1、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标示的生产企业不存在。例如:某镇卫生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心电综合分析系统”合格证标示生产企业:北京中科实业集团公司。该医院提供的上述器械注册证编号:京药器监(准)字02第101185号,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京药管械生产许20000118号,发证机关均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北京中科实业集团公司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从未核发注册号为“京药器监(准)字02第101185号”的注册证。所以,上述器械为未经注册的假冒产品。本案中,某镇卫生医院使用“心电综合分析系统”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标示的生产企业虽然存在,但是医疗器械并非该企业生产。例如:某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wmⅱ型微米光治疗仪”机身标签标示生产企业:大连可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标示注册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等内容。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大连可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器械生产企业,但是从未生产过“wmⅱ型微米光治疗仪”。上述产品为假冒的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三使用规格型号超范围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标示的生产企业合法存在,注册证真实有效,但是,产品实际上的规格型号超出了发证机关的批准范围。例如:某口腔专科诊所使用的医疗器械“fj22a型连体式牙科治疗设备”生产企业: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fj22a型,注册号:沪药管械(准)字2003第25500号,出厂日期:2003年10月。经查,注册号为“沪药管械(准)字2003第25500号”的注册证标示产品规格型号为fj22,不包括fj22a。fj22a型的产品注册号为“沪药管械(试)字2004第20600号”,注册时间为2004年4月9日。生产企业在批准之前就生产了上述型号的产品。上述产品依法被认定为未经注册。四从无经营资质的供货单位购进医疗器械。1、供货单位根本不存在,有关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均为凭空捏造。例如:2007年5月10,执法人员在某医院发现该院于2006年10月31日从合肥同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进kd580监护仪4台。这些监护仪标签均标示生产企业:北京中恒生科贸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京药管械(准)字2002第22101号(更)。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合肥市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无合肥同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标示“合肥同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件均系伪造。2、供货的生产或者经营企业合法存在,但是,使用单位购进的产品超出了供货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范围。例如:200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诊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包装箱内配有一次性注射器(一只泵配一只注射器),止痛泵生产企业: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注射器生产企业: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厂。经核查,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只有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资质,不具备生产和经营一次性注射器的资质。该诊所从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产品共40套,已使用9套,库存31套。本案中,该诊所购进“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的渠道没有问题,但是购进的与之配套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的渠道却是非法的。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违法行为外,还有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使用擅自在说明书中增加适应症或者适应范围的医疗器械等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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